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临时羁押
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并说明已经备有本条约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如果被请求方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30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应请求方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5天。
如果被请求方随后收到了正式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