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30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请求方请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15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对同一人重新提出引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