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具有书面效果的其他形式的请求,但请求方应当尽快提供请求原件。
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请求事项和理由。
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关于需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对象的说明;
执行请求时应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关于查询、搜查、冻结或者扣押的对象的说明;
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关于给予被邀请前往请求方作证的人员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不足以使其作出决定,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