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过境

如果移交被请求引渡人须经过第三国领土时,应当由请求方向第三国提出过境请求。

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应当向另一方提出过境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另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提出过境请求。

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