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移交财物
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财物,并且在准予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在准予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财物仍然可以移交。
被请求方为进行其他未决刑事诉讼,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承诺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这些财物。
移交上述财物不得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此种权益,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在诉讼终结之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或者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