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临时羁押

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羁押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并说明已经备有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结果迅速通知请求方。

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日起30天内,如果被请求方主管机关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经请求方合理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5天。

如果被请求方随后收到了正式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再次逮捕和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