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以下内容:

请求机关的名称;

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特征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有关犯罪的说明,包括对构成犯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描述,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结果,如有需要,还包括被请求引渡人参与犯罪的程度;

有关该项犯罪的定罪、刑事管辖权和刑罚的法律规定的文本;

有关追诉时效和执行刑罚时效的法律规定的文本。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请求方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交的引渡请求书和所需文件,应当免除领事认证,并且应当由请求方的主管机关和/或者中央机关适当签署并且/或者盖章。上述文件均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如果本条约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保证文件未能随引渡请求一并提交,双方可以通过第六条规定的外交途径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