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过境
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出允许该人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另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提出过境请求。
被请求过境方在收到包含相关信息的过境请求后,应当根据其国内法律制度确定的程序处理该请求,并且应当尽快批准过境请求,除非其根本利益会受到损害。
如果发生计划外降落,被请求过境方可以根据押送人员的请求,在收到另一方根据本条第一款提出的过境请求前,羁押被引渡人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