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移交财物

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扣押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并且在准予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被请求方为进行其他未决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

移交上述财物不得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