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移交被引渡人
如果被请求方准予引渡,应当通知请求方。上述通知应当包括被请求方法律制度确定的移交期限。双方应当商定移交的日期、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如果请求方未能在被请求方法律制度确定的期限内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
如果被请求方准予引渡,应当通知请求方。上述通知应当包括被请求方法律制度确定的移交期限。双方应当商定移交的日期、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如果请求方未能在被请求方法律制度确定的期限内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