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送达请求的执行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国内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送达请求。

如果请求方明示要求的特殊送达方式不违背被请求方国内法律,则被请求方应当按照该方式执行送达请求。

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以便执行。

被请求方如果难以按照请求方指明的地址执行送达,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地址,必要时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地址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执行送达,被请求方应当将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送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