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送达文书

在不影响本条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送达请求方递交的文书。但是对于要求某人作为被告人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送达的义务。

被请求方完成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当载明送达日期、送达地点和送达方式,并且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