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调取证据
在不影响本条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调取证据并移交给请求方。
如果请求涉及移交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移交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在请求方明示要求移交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根据本条移交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予以证明,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到采用。
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同意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到场,并可以允许这些人员通过被请求方主管机关人员向被取证人员提问。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当及时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