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费用
移管被判刑人之前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由费用产生地的一方承担。执行移管和在移管被判刑人之后继续执行刑罚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接收方承担。
过境费用应当由提出过境请求的一方承担。
若执行请求需产生超常规费用,双方应协商确定执行请求的条款和条件。
移管被判刑人之前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由费用产生地的一方承担。执行移管和在移管被判刑人之后继续执行刑罚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接收方承担。
过境费用应当由提出过境请求的一方承担。
若执行请求需产生超常规费用,双方应协商确定执行请求的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