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移交被判刑人

双方如果就移管达成一致,应当尽快通过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途径,协商确定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