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移管的条件

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移管被判刑人:

被判刑人是接收方国民;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接收方法律也构成犯罪;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存在进一步上诉的可能;

在移交方不存在针对被判刑人的尚未了结的诉讼;

在接到移管请求时,被判刑人还需服刑至少一年,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任何一方鉴于该人的年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认为有必要时,经被判刑人的合法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双方均同意移管。

是否移管应考虑双方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