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为实施本条约,双方应当通过中央机关以书面形式进行联系,或者在必要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本条第一款所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在哥伦比亚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与法律部。

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立即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