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管辖权的保留
移交方保留根据本国法律对其法院所作定罪和量刑进行变更、撤销或其他处置的管辖权。
在被告知移交方根据本条作出导致其法院对被判刑人的定罪和量刑予以变更、撤销或其他处置的决定后,接收方应当立即变更或终止刑罚的执行。
移交方保留根据本国法律对其法院所作定罪和量刑进行变更、撤销或其他处置的管辖权。
在被告知移交方根据本条作出导致其法院对被判刑人的定罪和量刑予以变更、撤销或其他处置的决定后,接收方应当立即变更或终止刑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