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继续执行刑罚

在接收被判刑人后,接收方应按照移交方确定的刑罚的性质和期限继续执行刑罚,执行方式应与其执行本国法院所判刑罚的方式一致。

移交方确定的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期限,以便接收方执行。移管后,继续执行刑罚适用接收方的法律和程序,包括对被判刑人减刑、假释或采取其他刑罚执行中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