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引渡请求以及所需文件

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请求机关的名称;

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以及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任何其他资料;以及已有的对该人外表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作为或者不作为及其后果的概述;

就该项犯罪确立刑事管辖权、定罪和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

有关追诉时效或者刑罚执行时效的法律规定。

除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

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经证明的副本;

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经证明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引渡请求以及所需文件应当由请求方主管机关签署或者盖章,经请求方外交部证明,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