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特定规则
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得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领土之日后的30天内未离开,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应计入此期限;
该人在离开请求方领土后又自愿回到该方领土。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引渡被请求引渡人所依据的犯罪的定性发生改变,只要该犯罪依其新的法律定性符合下列条件,该人即应当受到审判并处以刑罚:
是基于引渡请求及其附件中写明的相同的犯罪事实;
可判处的最高刑与被引渡的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相同或者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