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推迟移交和临时移交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推迟移交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推迟移交一事通知请求方。

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推迟移交会造成请求方刑事追诉时效丧失或者妨碍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侦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

请求方应当羁押被临时移交的人员,并应当在相关诉讼终结后立即将其送还被请求方。

为临时引渡目的而在请求方领土内被羁押的期间,应当视为在被请求方的服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