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移交被引渡人
如果被请求方同意引渡,双方应当商定执行引渡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同时,被请求方应当通知请求方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
除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请求方在商定的执行引渡之日后的15天内未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提出的就同一犯罪引渡该人的新请求。
如果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的期间内移交或者接收被引渡人,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再次商定执行引渡的有关事宜,并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