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临时羁押

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在收到正式的引渡请求前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上述请求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并说明已经备有该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如果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30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应请求方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5天。

如果被请求方后来收到了正式的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对临时羁押的解除不应妨碍引渡被请求引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