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庇护。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犯罪;

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提起诉讼或者进行处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大赦或者赦免等任何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

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准予引渡可能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利益,或者导致与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后果,包括执行被请求方法律禁止的刑罚种类;

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保证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