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临时羁押

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并说明已经备有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结果及时地通知请求方。

如果被请求方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30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经请求方合理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天。

如果被请求方随后收到了正式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