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证明或者认证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渠道转递的引渡请求和相关辅助文件,以及对引渡请求的答复文件或者其他材料无需证明或者认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