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30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15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请求方可以就同一犯罪对同一人重新提出引渡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