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临时羁押

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或者国际刑警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

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并说明已经备有本条约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如果被请求方外交部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30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临时羁押应当被解除。经请求方合理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5天。

如果被请求方随后收到了正式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