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四条 总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