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四十八条 总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