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四十五条 总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