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四百二十条 分则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