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四百一十九条 分则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