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八十七条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