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八十六条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