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