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