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八十四条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