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八十三条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