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七十九条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