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十四条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