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一十九条 分则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