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零七条 分则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