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分则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