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