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