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百四十九条 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