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百零一条 分则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