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十七条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