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分则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