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八十条 分则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